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5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莊志剛 律師被告上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杰 被告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碧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芬 律師 呂姿慧 律師被告 陳泓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釐清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本件是否應由不動產所在地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一事,具狀表示意見。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