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 姚智祥
姚嵐菁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之第一項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暨其上同段1038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全部返還予全體共有人;第二項聲明為:
系爭土地及房屋准予以變價方式分割,由兩造分取價金。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6,850元(即按103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系爭土地價額與103年系爭房屋現值加總,計算式:〈110,50平方公尺×17,500元〉+133,100元=2,066,850元);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3,425元(即按103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及103年系爭房屋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計算式:〈《110,50平方公尺×17,500元》+133,100元〉÷2=1,033,425元);據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合併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00,275元(計算式:2,066,850+1,033,425=3,100,27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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