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8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堂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被告蔡○伶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一0三年度審易字第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堂、蔡○伶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4日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件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