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9年7月19日通緝到案後,經訊問後羈押、禁見在案,因小孩年幼需要母親照顧,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條第1、2項之罪,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傳拘未獲而通緝,於99年7月19日通緝到案,經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禁見,被告於99年8月18日審理時坦承販賣海洛因1次及販賣甲基安非他2次之犯行,本院於同日解除禁見,被告就本案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經通緝,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吳幸芬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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