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325號抗告人即上訴人 施國龍 抗告人即參加人 莊榮兆
曾坤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謝忠勳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請求追加 陳蘇宗 為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抗告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許秀芬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