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6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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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6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2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鳳山刑事第2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侵占│有期徒│93年11月│本院94年度│94年8月│94年9月│││刑8月│11日上午│易字第1236│19日│22日││││9時40分│號││││││許││││├────┼───┼────┼──────┼────┼────┤│毒品危害│有期徒│94年4月│本院94年度│94年9月│94年10月││防制條例│刑7月│24日或25│訴字第2994│23日│17日││││日某時│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