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其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各該日期,分別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贓物、詐欺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查核結果,認為本件聲請意旨,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程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