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於因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之竊盜及強盜犯
行,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五號判決(偵查案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五八八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五年八月,並已確定。其前述行為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雖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予以減刑,而非重新判決,關於定執行之依據應依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將竊盜罪予以減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與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
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