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告 陳柏仰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被告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亨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呂偉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離職證明書之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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