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聖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中有關於被告「 游聖豐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游聖豊」。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名為「游聖豊」,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稽。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中,均將被告「游聖豊」之姓名誤載為「游聖豐」。因此顯屬文字誤繕,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