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42號聲請人 黃中萬 即勤昇工藝社.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玫熹┌───────────────────────────────────────────────────┐│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永泰動力科技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1,840元│BR0000000│100年1月6日│││司│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