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董振誠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本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後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董振誠不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復為同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明定。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更生事件,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因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於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2號事件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又不符法院得依職權逕予認可之情形,而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58號裁定自民國99年9月20日開始清算程序,復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次查,聲請人於本件清算程序進行中曾具狀陳報其係任職於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含月薪及加班費在內約新臺幣(下同)44,766元(參見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卷第43頁),顯見本件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聲請人仍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聲請人每月支出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則為33,959元,亦據聲請人於上開陳報狀內自陳無訛,是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費用後,至少仍餘有10,807元(計算式:44,766-33,959=10,807)。然於本院裁定本件開始清算程序後,聲請人並無任何資產可供清償,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為零,有本院前揭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裁定可按,顯低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而聲請人又無法提出業經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之證明,揆諸前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免責。
㈢再者,依各債權銀行所提出聲請人之歷史消費明細以觀,聲
請人於明知己身經濟情況不佳之情形下,猶不知量入為出,節儉過日,竟仍向銀行多次小額貸款,並為顯已逾越自身能力甚或較一般有正常收入者為豐厚之消費行為,茲分述如下:
⒈債權人匯豐(臺灣)商業銀行部分:聲請人於94年10月21
日單日使用現金卡預借現金共219,600元(參見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卷第72、74頁)。
⒉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部分:聲請人於93年7月間申辦信用貸款25萬元(參見同上卷第86頁)。
⒊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部分:聲請人於93年11月間申辦
貸款15萬元,另持信用卡自93年2月間起至95年4月間止,大量、密集且高額於餐廳、汽車旅館、飯店、加油站、汽車公司、輪胎公司及產物保險公司等處消費,單次金額多有逾萬元者,又其間並曾多次持信用卡預借現金,每次金額均為2萬元(參見同上卷第87至124頁)。⒋債權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部分:聲請人於93年7月間曾申辦信用貸款48萬元(參見同上卷第203至205頁)。
⒌債權人澳盛銀行部分:聲請人於93年3月間曾申辦信用貸款43萬元(參見同上卷第130頁)。
⒍綜上,聲請人於未衡量自身有無充分償債能力之情況下,
持續、密集持信用卡刷卡消費,且嗣已至無力清償之際竟仍大量預借現金及信用貸款,其中單就93年間即已貸款共約130萬元,顯已超出聲請人財力所能負擔範圍,足徵聲請人於清償能力不足之情形下,猶未能撙節開銷,據實控制支出,避免不必要之花費以降低負債,則其恣意花費任令債務增加至難以負擔而終致不能清償,自堪認係因奢侈、浪費之行為而導致負擔過重之債務,且為開始清算之原因,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規定「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之不免責事由顯然相當,復聲請人又無法提出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之證明,業如前述,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之規定,聲請人亦不得免責。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及第134條第4款所規定之不應免責情形存在,則聲請人聲請免責,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