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元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元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元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部分,原聲請書附表記載犯罪日期「99年7月20日」,應更正為「99年7月20日0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附表編號2部分,原聲請書附表記載犯罪日期「100年8月9日」,應更正為「100年8月9日23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7月20日0時│100年8月9日23││││40分許為警採尿│時20分許為警採││││時起回溯96小時│尿時起回溯96小││││內之某時│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0年│││年度案號│度毒偵緝字第29│度毒偵字第2872││││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中簡字│101年度中簡字│││││第789號│第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9日│101年1月1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中簡字│101年度中簡字│││││第789號│第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14日│101年2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818│度執字第2845號││││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