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立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立紅因犯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王立紅犯詐欺、藏匿人犯等罪,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上訴後,均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均以不合法定上訴程序而駁回確定在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附表:受刑人王立紅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藏匿人犯│├────────┼──────────┼───────────┤│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5日│├────────┼──────────┼───────────┤│犯罪日期│100年3月3日│99年1月4日││││99年5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1972號│2432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874號│100年度豐簡字第5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26日│101年1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874號│101年度豐簡字第5號││判決├────┼──────────┼───────────┤││判決│101年1月30日│101年2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第1535號(已聲請社會│2957號│││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