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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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 曹惠珍 訴訟代理人 朱一品 律師被告 王子欣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依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將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019建號建物(建物門牌: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權利範圍全部)、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68建號建物(建物門牌: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下併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為1970萬385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5,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高雪琴附表:
一、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831萬4,200元(計算式:124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67050元/平方公尺=831萬4,200元)。
二、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494萬9,946元(計算式:703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4918元/平方公尺=1048萬7,354元)。
三、宜蘭縣○○鎮○○段0000○號建物之依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起訴時交易價額為87萬9,100元。
四、宜蘭縣○○鄉○○段000○號建物之依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起訴時交易價額為2萬3,200元。
五、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70萬3,8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