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406號原告 賴仁參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 法扶
余美樺 律師(法扶)被告 李森榮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離婚事件,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為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所明定。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 陳明 兩造婚後原共同居住於苗栗縣獅潭4年多,且因婚後被告即未扶養原告,直至86年間原告已心灰意冷,只得獨自一人離家到臺北地區打拚賺取生活費至今等情,有原告起訴狀及本院103年10月6日筆錄在卷可稽,並有兩造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兩造婚後最後之共同住所地為苗栗縣,是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及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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