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93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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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9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郭芳煜 總經理訴訟代理人乙○○兼送達
丁○○戊○○右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丙○○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非律師而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或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者,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者,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勞保事件,原告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據其出具「社會保險服務協會」舉辦之「勞保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而稱其可為訴訟代理人云云,惟查該協會雖曾在內政部登記有案,然其所舉辦之考試並非國家所辦理之職業資格考試,且關於勞保專業代理人制度,目前勞工保險條例尚在立法階段,尚未合法化。本院認為原告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並不適當,應予禁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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