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698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6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辛○○
癸○○
參加人乙○○
丙○○丁○○戊○○己○○庚○○○右原告與被告間因贈與稅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丁○○、戊○○、己○○、庚○○○應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系爭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原告及參加人乙○○、丙○○、丁○○、戊○○、己○○、庚○○○,茲原告不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原告必須合一確定,依首開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命參加人參加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水元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杜秀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