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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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建文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9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建文輸入私酒,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FOURLOKO酒精飲料陸佰捌拾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刪除第5至第6行「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及」等字並補充證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107年3月5日港局綜字第10700002740號函及其附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酒類係屬私酒,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輸入私酒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上1,00
0萬元以下罰金;但輸入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第3項、第5項亦分別明定。而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業於101年11月26日以台財庫字第10103736570號函公告「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即現行法第45條第3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明定輸入酒類逾5公升時,即不該當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項之除外規定。經查,本案被告朱建文輸入之私酒,其數量已達451.75公升,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酒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員工實行犯罪,應論以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竟輸入大量私酒,擾亂國內酒品價格市場之健全發展及主管機關對酒輸入之管理,惟念其私運入臺之酒未及散布至境內即被查獲,尚未因此獲得任何報酬,或造成實際損害,兼衡被告自陳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規定之部分條文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均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以本案有關沒收部分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施行之相關規定論處。又為解決刑法與其他特別法律間關於沒收規定適用之法律競合關係,於刑法第11條亦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揭櫫「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新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立法理由參照),是菸酒管理法之沒收規定既已於107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且自公布日施行,即屬上開沒收新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之沒收特別法,則沒收相關規定應適用菸酒管理法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是依照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所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經查,本案扣案之「FOURLOKO」酒精飲料680瓶係依菸酒管理法所查獲之私酒,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本院就被告所進口之「FOURLOKO」酒精飲料680瓶,爰以諭知沒收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
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3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9142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