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永駿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465、107年度執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永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廖永駿因公共危險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18日│107年7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3388號│字第443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02│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31│││事實審││6號│4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30日│107年8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02│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31│││判決││6號│4號│││├────┼──────────┼──────────┼──────────┤││判決│107年9月3日│107年10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587號│第16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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