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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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75號
原   告 學生週刊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偉仁
被   告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000元應繳裁判費15,157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14,6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 板簡 字第 275 號裁定(108.05.0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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