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司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芊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春蘭 之所有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