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偵字第六四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延押二月,至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延羈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被告 陳秀美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潘進順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