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辯護人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所為延長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裁定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係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始提出抗告,有卷存加蓋桃園監獄收狀日期章戳之抗告狀為憑,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惠霞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