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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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周兆鈞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宜蘭縣○○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
二、提出宜蘭縣宜蘭市○○○段896、897、898、899、900、902
  及904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依上述登記謄本,提出本件拆屋還地事件各被告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補正起訴狀上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與確實之住所或居所,並
  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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