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700號
原 告 雷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獻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羅世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