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累犯」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被告前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累犯」部分係屬贅載,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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