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879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玖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29,010元,其中1,950,18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3.04;另778,828元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3,並均自民國9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暨均自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於95年9月2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就利息部分更正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98,依前揭規定,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有據。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8月4日,向原告分別借得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800,000元款項,約定借款期限均自94年8月30日起至114年8月30日止,並自借款日起,以每月為1期,按月攤還本息,其中2,000,000元借款之利息依中華郵政儲金匯業局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875機動計付;800,000元部分第1期至12期按年利率百分之2.3、第13期至24期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5固定計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於借款後,自95年4月30日起即未按期攤還本息,依上開利息之約定,其中2,000,000元借款部分調整後之年利率為百分之2.105加計年利率百分之0.875,合計年利率為百分之2.98,迄今被告尚欠原告如附表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並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
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增補條款契約、增補約定書、客戶放款帳務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單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被告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紀芸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本金│利息起迄日及週年利率│違約金起迄及周年利率│├──┼───────┼────────────────┼─────────────────────┤│1│壹佰玖拾伍萬零│自9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自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壹佰捌拾貳元│年利率百分之2.98計算之利息。│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柒拾柒萬捌仟捌│自9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佰貳拾捌元│年利率百分之2.3計算之利息。│││││││├──┴───────┴────────────────┴─────────────────────┤│本金合計: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玖仟零壹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