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全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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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全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司全字第3號債權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債務人 劉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3,847,95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3,847,950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3,847,950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有新臺幣3,847,950元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現得請求其清償之事實,已據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欠稅查詢情形表、債務人營業稅違章補徵核定通知書、核定稅額繳款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裁處書及送達證書..等件為證,可認為已經釋明。
二、所舉假扣押之原因,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乙節,亦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不動產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單等證據已為相當之釋明,自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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