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274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許世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被告乙○○原名 陳金鳳 選任辯護人 蔡英雌 律師
鄭志政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7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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