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7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74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達處所)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69號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1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有罪,並予以科刑經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及證據(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稱: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係 許瑞芫 提供被告在不知情之情況下搭載許瑞芫,且伊因積欠監理站款項,始提供 戴美慧 之身分證給許瑞芫辦理,伊於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左右由太平刑事組告知,始知許瑞芫所辦理過戶之車輛是贓車,警詢登記伊知情是筆誤等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惟查:被告於偵查中即坦承犯行(見98年度偵字第4172號卷),且於原審審理中表示認罪(見原審卷第44頁),復有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中古汽車買賣(仲介)合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資料之影本各1份、證人甲○○所提供之汽車買賣合約書1份、彰化監理站函送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車異動登記書、車主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車輛過戶委託書、彰化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彰化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臺中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等資料之影本各1份、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調查筆錄影本1份、車籍查詢基本資料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及蒐證照片4張附卷可稽。被告上訴意旨辯稱不知情云云,顯非可採,原審上開論罪科刑,並無何違誤之處,被告之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陳欣安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