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6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368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山東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捌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澳幣貳萬零肆佰壹拾壹元柒角參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甲○○及乙○○於民國97年3月28日出具保證書及約定
書,承諾願就被告山東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山東公司)對伊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以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為限額,負連帶償還責任(含利息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嗣被告山東公司於97年4月2日向伊借款⑴240萬元、⑵60萬元,於97年11月18日向伊借款⑶100萬元:⑴240萬元及⑵60萬元之借款期間均至100年4月2日止,均分36期,每1個月為1期,自97年4月2日起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率
2.16%機動計算,如伊調整基準利率,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⑶100萬元之借款期間至98年11月18日止,約定按月計付利息(利息按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率2%機動計算,如伊調整基準利率,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三筆借款並皆約定如未按期繳款,逾期6個月以內,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且如未依約清償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山東公司未依約繳款,所欠債務視為到期,積欠本金計2,818,438元,除應一次全數清償外,另應計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㈡被告山東公司於97年4月1日邀同被告甲○○及乙○○為連帶
保證人,與伊簽訂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切結書,在美金15萬元(或同值外幣)之額度內循環借款,以信用狀項下之匯票金額扣除被告自備結匯款後之差額為借款本金,契約期間自97年4月1日至98年4月1日,該契約項下之匯票或借款期限自發票日或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利息自伊或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按伊通知利率支付,伊並得依照伊借入外匯資金成本加碼利率隨時調整之,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照到期日當日伊通知之一般外匯授信利率與新臺幣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2.5%之較高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按遲延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息20%加付違約金。
嗣被告山東公司於97年6月17日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委託伊開發遠期信用狀,並由伊經由國外銀行為其墊付澳幣33,845元,惟被告山東公司未依約繳款,尚欠澳幣20,411.7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㈢被告甲○○及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保證書、切結
書連帶清償積欠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此依借據、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各幣別牌告匯率、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據、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切結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及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且被告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借據、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⑴1,779,991│自98.2.3起至│5.96%│自98.3.3起至清償日止,││元│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⑵444,996元│自98.2.3起至│5.96%│自98.3.3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⑶593,451元│自98.5.23起│4.57%│自98.6.23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上開第⑴、⑵筆利率:3.8%+2.16%=5.96%上開第⑶筆利率:2.57%+2%=4.57%附表二: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澳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20,411.73元│自98.3.9起│10.1%│自98.4.9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上開利率:外匯授信利率原為11.1%(高於新臺幣基本放款利率
7.46%+2.5%=9.96%),並減碼1%,故利率為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