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92號

原告 劉祥錄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郭宴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