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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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92號
原告 劉祥錄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