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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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森輝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寬利電機有限│合作金庫商│59679│67,515元│98年8月10日│KA0000000││││公司│業銀行南高│││││││││雄分行││││││├──┼──────┼─────┼──────┼────────┼───────┼──────┼───┤│002│穎鋐機電工程│高雄銀行桂│13009│47,880元│98年7月31日│BJP0000000││││有限公司│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