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723號債權人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英泉 債務人 許宇浩 即國際名膜通訊百匯館債務人 翁瑩熙 即翁鐿晅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