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3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趙一曼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許世珍
劉文村 (即 鈺昌 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13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