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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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3號原告 趙一曼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被告 許世珍
劉文村 (即 鈺昌 洋行)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一零三年六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3年6月18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據以裁定停止訴訟之另案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36號,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938號判決第二次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現以110年度上更㈡字第165號審理中,為免訴訟久懸損及兩造利益,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