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56號原告 李安瑀 訴訟代理人 彭韻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森維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失業補助差額新臺幣(下同)16萬0,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