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999號原告 吳秉儒 被告 王曉琪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134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34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陳盈呈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