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42號原告 李旭珉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具狀主張:其受僱於「磐石保全
公司」,派至「東港海事學校」服務逾6年,無故遭退保勞健保而無法領取勞工住院醫療保障等語,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致本院無從認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被告之完整名稱及其事務所或營業所,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表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或對被告如何請求)。
㈢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請表明依何契約或法律規定請求,以及該請求所依據之具體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