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雨欽具保人李慈芳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2995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慈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雨欽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李慈芳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保釋後,所犯詐欺案件已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