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緝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丕輝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丕輝命限制住居於南投縣○○鄉○○村○○路○段○○○○○號。
理由
一、被告劉丕輝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以其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執行羈押。茲被告所涉侵占罪嫌,尚非重罪,而其雖經通緝到案,惟其目前尚有固定之居所,且其係主動向警方投案,故本院認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且命其居住於現在之居所,應能確保其到庭接受審判。爰命其限制住居於南投縣○○鄉○○村○○路○段○○○○○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李蓓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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