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秉宏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050號;本院原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47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秉宏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