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538號聲請人交通○○○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立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相對人友笠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及全體股東住所送達不到之證明,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本件已逾法定期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