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蔣國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簡字第650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3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蔣國強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本院傳票送達回證、刑事報到單可稽,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被告提起上訴,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皆未到庭,僅於上訴狀空言不服原審判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及證據,其上訴顯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三、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是本案關於事實、證據及理由之記載,爰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振杰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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