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金上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丙○○配偶上訴人即被告乙○○丁○○配偶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金訴字第九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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