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付字第三0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徒刑後,或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或經本院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分別確定,並已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奉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卅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