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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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頂尖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秀香 訴訟代理人 吳挺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哲誠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萬1,000元(計算式:444萬9,950+617萬1,050=1,062萬1,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吳華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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