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908號
原 告 史博軒
被 告 李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辯
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1月19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同年11月22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