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32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
記載被告姓名、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貳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
姓名、住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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