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32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
記載被告姓名、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貳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
姓名、住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